2021-05-19 16:57 事业单位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1. 我国刑法对于“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如何界定的:(2)由湖北事业单位考试提供同步湖北人事考试。更多关于 1. 我国刑法对于“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如何界定的:,湖北事业单位试题资料的内容,请关注湖北事业单位考试频道/湖北人事考试!
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可见,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条规定的是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因此,选择A选项。
2.【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知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具体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致残,情节恶劣的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4、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选择B选项。
3.【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丁已满17周岁,抢劫行为构成犯罪。D项正确。A项、B项: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在十四周岁以下的人,犯罪的依法不受刑事处罚,所以10周岁的甲盗窃,不负刑事责任。8周岁的乙对杀害同学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A项、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先天性愚型属于精神疾病,20周岁的丙用剪刀将路人戳成重伤不承担刑事责任。C项错误。因此,选择D选项。
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并选错误项。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C项中,罚金属于附加刑,不属于适用减刑的情形。A项: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A项错误。B项: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减刑规定的条件,有悔罪或者立功表现的,仍然可以减刑。B项错误。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可能适用减刑。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并选错误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盗窃犯罪不可能被判处死刑。D项符合题意。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A项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项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贩卖毒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C项排除。因此,选择D选项。
6.【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由此可知,题干中甲偷走了乙的电脑,对乙实施了危害行为,侵害了乙的财产权,危害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后就不能退回其他形态了,盗窃罪在甲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时候就已经既遂了。虽然他后来把电脑还给乙,但是仍然完成了整个过程造成了危害结果,构成了犯罪既遂。C项正确。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由此可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预备。A项错误。B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遂。B项错误。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由此可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D项错误。因此,选择C选项。
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并选错误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这属于侵犯财产罪,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D项错误,但符合题意。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A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当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这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B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当排除。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C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当排除。因此,选择D选项。
8.【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根据《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C、D、E项: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所以C项、D项、E项都属于附加刑,故排除。因此,选择AB选项。
9.【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物品遗失在建筑物中,该物品由建筑物所有者合法占有,所以,乙的钱包是由甲暂时保管,然而甲将乙的钱包据为己有,所以成立侵占罪。B项正确。C项:丙护送乙的先行为产生对乙救助的义务,但丙急于回家,并未履行应尽的救助义务,致使乙被冻死,故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此题甲成立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此选项不符合题意,故排除。D项: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错误,排除。因此,选择BC选项。
10.【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知识。A项、B项、C项、D项: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项、B项、C项、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选择ABCD选项。
(编辑:戚老师)上一篇:法是统治阶级( )的体现。
下一篇:1.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