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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大数据与信息保护

2021-02-28 17:31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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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美好生活创造了巨大空间。然而,AI换脸风波、人脸数据公开售卖、大数据公司滥用用户隐私等个人信息保护难题,也成为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护的一大痛点。与姓名、职业、通讯记录、家庭住址等传统信息相较,如今,个人上网痕迹、位置轨迹等数据日益重要,人脸、指纹、虹膜、声纹、基因、步态、笔迹等生物特征信息应用日益广泛,相关信息保护工作难度加大。随着“互联网+”日渐融入生活,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既获得技术进步的红利,但同时,个人信息的内涵与范围均在不断延伸,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许多人在不同场所被收集了个人信息,在小区、公交、酒店、药店、饭店等公共场合,都要求手机扫码或手动填单。随着我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大数据在赋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引发一些数据应用超出边界的担忧。5月,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全市卫健系统深化杭州健康码常态化应用工作部署会,提出通过集成电子病历、健康体检、生活方式管理的相关数据,在关联健康指标和健康码颜色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个人健康指数排行榜;通过大数据对楼道、社区、企业等健康群体进行评价。此举引发公众担忧。有网民认为,当个人病历、生活方式等更多维度的信息被收集,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对个人带来的风险巨大。

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就健康码的信息去留问题提出了建议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贤良建议,防疫期间采取的一些特殊措施,不能没完没了地延续下去。疫情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封存、销毁。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甄贞建议,应当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定期清理机制,参照档案保存的管理模式,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收集的不同类别个人信息的保管期限,对于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由相关负责人员及时运用删除数据库、销毁纸质文档等方式予以清除,降低信息保管成本和泄露风险。

【公考角度解读】

[提出观点]

技术创新和法律供给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问题就可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产生上述问题是因为法律没有跟进,只要加快法律供给的步伐,难题就可破解。事实上,不管是法律还是技术,如果只有单方面发力,即使能取得一定效果,也难以起到根本作用。

[权威论述]

要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加强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保护力度。——

[正确认识数字化与信息保护]

未来,当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应用不断涌现,一切皆可能被数字化。应当说,个人信息既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又天然具有社会公共属性,“数字化生存”需要个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人们的担忧,主要在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过程中的不透明与不确定性。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交通数据、通信数据、电商消费数据等不同维度数据,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宝贵参考,助力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另一方面,在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还存在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不仅损伤了有关部门的公信力,更让疫情防控工作的效果打了折扣。

值得深思的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多元化诉求,并不意味着必须以牺牲个人隐私或产业利益为代价。相反,以保护个人权益和促进信息流通为准绳,找到信息利用和安全的平衡点,有助于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安全为导向、以场景为基础,划定安全风险边界,是治理的基石;严厉打击非法利用或售卖个人信息的行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净化数据产业生态,才能让信息更有价值。致力于为行业营造良好环境、让公众安心共享信息,我们的数字产业就会行稳致远,前景更加可期。

[个人信息泄露原因]

一是在市场需求和利益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获取、兜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歪主意。

二是一些网络、电话销售、保险、贷款等公司的从业人员,把自己掌握的“个人信息资源”,卖给了不法分子。

三是个人在浏览、登录网站,点击中奖信息、随便安装来路不明的软件等,不慎泄露了自己的信息。

[存在问题]

第一,网络信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尽管我国在某些尖端技术领域拥有优势,但在信息网络领域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和操作系统上整体性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目前在民用、商用和产业领域仍大量引进和使用外国先进的芯片产品、系统设备和程序软件,可控能力相对较差。

第二,信息传播机制、手段和方法以及管理机制落后。在信息传播机制、手段和方法以及管理机制上仍停留在传统的新闻舆论理念上,尚未形成以信息舆论为主的内外传播机制,国家“软实力”还不够强大,信息舆论话语权较弱。

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全面。信息网络领域的管理、协调主要是依据行政手段,缺乏完整统一、相互衔接并且细化的法律法规,如信息网络安全法、公民信息保护法以及信息保密法律等,法制化治理和管理模式尚未形成。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首先,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穿戴等物联网设备的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日益密集和隐蔽.

第二,多重来源的个人信息进行比对累积,能够形成完整的个人画像和实时追踪,使人们无处遁形。

第三,大数据技术能通过特定算法从既有信息中挖掘出新结论,不仅增加敏感信息暴露的风险,还可能用于影响个人权益的决策,如评估个人信用状况等。

第四,在数据开发价值的驱使下,个人信息的流转、交易形成链条,信息处理主体多元,传播方式纷繁复杂,对于个人权利行使及政府监管均构成严峻挑战。

总之,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使用目的及后果影响日趋失控,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面临严峻威胁。

[参考对策]

立法方面,要完善隐私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整合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和措施,对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具体明确相应的权利内容、维权方式以及侵权责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利用以及保护进行规范,解决当前法律依据碎片化、保护途径间接化、司法救济薄弱化的问题。

技术方面,要提升数据信息保护的技术水平,健全数据使用的监管机制。针对系统漏洞和技术薄弱处更新技术保护手段,加强数据库安全维护。同时要强化数据库监管,可以设立数据库监管的执法机关,针对数据库管理和使用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盗取和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管,并定期发布各数据库使用状况和安全评估的报告。

个人意识方面,要强化公众的隐私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主动拒绝不良网站、企业等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要求,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要勇于发声,拿起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隐私权利。

信息采集方面,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这是大数据与用户权益保护的最根本原则。比如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及各地制定的防控预案、应急预案,在相关条款的授权下,各级政府部门及授权机构、平台可以依法收集个人相关数据。此外,为保护疫情防控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多项措施,如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指引》等,为规范信息收集、保管与使用,防范信息泄露提供了安全保障。

后续管理方面,对已经获取的信息必须要有保护措施。即数据持有人所采集的数据,必须确保数据安全,防范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和泄露等风险,必要时必须对数据进行隐私风险评估,并有一整套保护数据隐私的可行性方案,防范相关风险。对已经收集的海量信息,要进行加密处理,不能随意共享作为他用。对无留存与研究价值的信息及时清理销毁,对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予以封存或消除,降低信息保管成本与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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