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5 09:51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天仙潜华图
【天仙潜人事考试网http://tianmen.huatu.com/ 备考QQ群551346446
天门华图咨询电话:0728-5886868、 17762343786、 18171954322
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陆羽广场陆羽酒店正门西边华图教育(天门市政府对面)
潜江华图咨询电话:13886967643、18995996611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中润·金桥郡商业3区102(潜江市体育馆后面)
仙桃华图咨询电话:13080616356、15908622188
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新天地国际广场幢1单元21楼(仙桃市物价局对面)
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考生备考常识,要将法律常识当做重点复习对象。小编整理了宪法的宣誓制度,希望能对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一)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为确保宪法的功能、作用与效力的实现,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对于树立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有利下树立宪法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意志的最高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能够使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权力来源于宪法,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的约束。
第三,有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培养宪法意识。庄严的就职宣替仪式,有助于公民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心理基础。
第四,有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则念,树立法治信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对宪法产生认同感、归属感和依赖感,从而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
(二)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 :
1、宣誓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悬着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誓词内容。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3、组织机构。
(1)全国人大主席团组织全国人大选准或决定产生的人员的宣誓仪式。
包括下列任人员:主席、副主席,委员长 、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以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2)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委员长会议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牛人员的宣誓仪式。
(3)最高法 、最高检副职、审判员、检察员的宣誓仪式分别由最高法、最高检组织。
(4)地方工作人员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宣誓方式。
(1)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2)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3)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4)宣誓制度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刷题测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
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选项B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选项C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选项D正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
上一篇:常识积累:宪法的修正历程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   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